关于下发大同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8日 【打印】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畜禽类污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黑畜资联办〔2024)7号)文件要求,我区划定了畜禽散养密集区,现通知给你们,请根据相关要求开展畜禽散养密集区内畜禽粪便、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利用,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大同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划定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同时按照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黑畜资联办〔2024〕7号)文件“加快划定散养密集区”的规定。各乡镇经过详细调查上报了全区各行政村散养畜禽总量和各行政村土地耕地面积。散养密集区划分以行政村为单元,经核算单元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畜禽养殖总量与土地耕地面积的比值,划定我区畜禽散养密集区。
一、划定依据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畜禽散养密集区,是指以行政村为单元,单元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畜禽养殖总量与土地耕地面积的比值超过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比值的区域。
二、限制比值的设定
根据我区散养畜禽养殖情况和各行政村土地耕地面积(一般指耕地、草地、林地),确定我区行政村单元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畜禽养殖总量与土地耕地面积的限制比值为0.2。畜禽养殖总量(折算成猪当量)与土地耕地面积的比值超过0.2的,划定为畜禽散养密集区,或该村距离安肇新河、东排干、西排干距离较近,原则上划定为散养密集区。
三、畜禽散养密集区划定情况
根据各乡镇(场)调查上报各行政村(分场)的散养畜禽养殖量和耕地面积核算比值,比值区间在1(含)以上的共0个,0.5-1的共1个,0.4-0.5的共1 个,0.3-0.4的共2个,0.2-0.3的 7个,0.1-0.2的35个,0.1以下的共12个。
根据区政府确定的限定比值0.2,我区共7个行政村划定为畜禽散养密集区。根据全区各行政村(分场)畜牧业发展情况,动态划定畜禽散养密集区,单元内散养畜禽养殖量和耕地面积核算比值超过区政府确定的限定比值0.2的,随时划定为畜禽散养密集区。此次划定为畜禽散养密集区的7个行政村包括:
林 源 镇(1个):长发村村
太阳升镇(1个):葡萄花村
高台子镇(1个):东太平村
双榆树乡(1个):沙家窑村
祝 三 乡(1个):奋 斗 村
老山头乡(1个):老山头村
八井子乡(1个):杏山堡村
大 同 镇(0个):
四、工作要求
(一)建设畜禽粪污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1、划定为畜禽散养密集区的行政村,所在乡镇组织建设“三防(防渗、防雨、防溢流)”畜禽粪污集中收集点,集中收集、处理散养畜禽产生的粪污。乡镇人民政府要于2026年底前完成散养密集区内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养殖户根据粪污收运周期,配套建设具备“三防”功能的畜禽粪便、污水临时贮存设施,防止畜禽粪污乱堆乱放造成环境污染。
2、暂未划定为散养密集区的行政村,所在乡镇政府结合村屯散养畜禽实际情况,采取建设粪污集中收集点、鼓励养殖户自建储存设施、田间地头简易堆放点等多种形式收集处理粪污,杜绝畜禽粪污乱堆乱放造成环境污染。
(二)加强畜禽粪污管理
各乡镇行政村成立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制度宣传、日常巡查和问题整改。完善村规民约,宣传引导养殖场(户)提高环保意识,健全散养畜禽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形成群防群治工作局面。以行政村为单元明确乡级、村级包保责任人,
(三)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各乡镇(场)在推进畜禽粪污污染防治的同时,要推进采用好氧、厌氧发酵等处理工艺,通过秸秆掺混沤肥、添加微生物制剂等方式,加快粪污腐熟发酵成粪肥,鼓励就近就地、低成本还田利用。无法实现就近利用的,积极与区粪污处理中心(和泽生物)合作,转运至粪污处理中心处理利用。
【文字解读】https://www.dqdt.gov.cn/datong/zcjd1/202510/c05_3936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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