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同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打印】

同政发〔2022〕3号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大同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

根据《大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现将《大同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同政发〔2018〕8号)

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第十六条修改如下:招标人应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修改如下: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集中采购的,必须在黑龙江省政府或大庆市政府下设的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其中争取上级资金且上级部门有明确批复要求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项目,按上级部门批复执行,其他项目在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相关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的选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履行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程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照采购相关要求,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该方式暂时无法实现的,允许采购人自行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购人)按照区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参照询价的方式自行组织。其他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活动、设备设施及服务中介等项目的采购,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大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庆财采〔202117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修改如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不高于项目估算价2%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货币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交,并逐步推行电子支付。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汇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投标人可以向政府指定账户提交不少于80万元的货币或银行保函作为年度投标担保。

第二十条修改如下: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内,可以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中标人弄虚作假的,经原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中标无效。

第二十二条修改如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应详尽明确约定因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造价增加或工期延误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等约束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修改如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批准开工。维修、维护类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由建设单位批准开工。

第二十六条修改如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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