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4日 【打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23〕1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庆政发〔2023〕4号)精神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际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首次开展的一项大型普查,也是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保障措施
(一)确保普查经费落实。按照国发〔2022〕22号文件、黑政发〔2023〕1号文件、庆政发〔2023〕4号文件的要求,本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区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大同税务局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大同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登记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统战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律师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行政登记资料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工业、通信企业、商贸流通企业、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公司等企业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建筑业企业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区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邮政、仓储等企业信息方面事项,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组建高标准普查队伍,扎实推进普查工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查清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
(二)加强质量管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可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印发宣传手册、雇佣宣传车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总结工作及成果应用。全面总结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创新做法和工作经验,及时发布普查成果,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大同服务助力。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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