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同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打印】大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
为了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保证燃气突发事故及时有效处置,制定了《大同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一)基于我区城镇燃气现状
目前,辖区内共有燃气企业14家,庆然燃气LNG天然气母站1家,管道天然气公司2家,液化气充装站4家、液化气换装站3家,汽车天然气加气站4家。共有燃气用户29476户,有燃气管道196公里。
(二)制定该文件的理由
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条例紧密结合近年来省、市、县(区)燃气行业管理经验,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燃气用户意见建议,明确界定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燃气企业与用户在室内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节点和管道燃气入户安检工作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等责任义务,对于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了燃气行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二)制定过程
1、按照相关要求,我局于2021年通过调查,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并征求了燃气企业的意见,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寻求了帮助指导。进行了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班子成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制定了《大同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风险评估情况。按照《黑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黑办发〔2021〕21号)文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大同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属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范畴,因此,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专家论证情况。经向市城管局有关燃气方面的专家对《大同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为该预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具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要素,紧密结合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切合工作实际,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等内容科学合理,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4、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庆政发[2017]9号)文件要求,区城管局供热科对《大同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本预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实施。
三、预案制定的主要内容
1.1 编制目的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燃气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及造成的损失,规范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及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住建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住建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等为成员单位的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处置全省燃气突发事件。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住建厅厅长兼任。”、2.1.2“指挥长主持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对全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2.1.3“副指挥长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2.4“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职责:负责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件;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应急保障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4“成员单位职责:省住建厅:负责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组织进行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的残疾等级和牺牲性质进行认定,并予以优待、抚恤和补助。
省财政厅:督促市地县落实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受损道路、公路、桥梁进行抢修与恢复。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组织新闻单位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2.3应急专家组组成与职责“2.3.1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行业的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
2.3.2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2.5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疏导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2.2.2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
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救援抢险方案;
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及时向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
2.2.3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省住建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和工作要求,负责各工作组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省住建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按照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救援抢险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降低危害程度。
治安疏导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搜集与事件有关的人证、物证等资料;负责疏散群众、伤员,组织人员撤离,指导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
宣传信息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相关信息进行传递及拟定新闻稿和新闻发布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车辆调配、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搜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进行事件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善后处理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理赔及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预防和应急保障机制
3.1预防与预警行动
“3.1.1在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省住建厅牵头,建立政府部门、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生产、供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和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省内燃气安全动态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对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监测。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3.1.2各市(地)、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
3.2预警和信息支持系统
“3.2.1预防 燃气主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划部门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件的设施和应急物资。燃气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2.2预警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燃气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3、3.4、3.5、3.6、3.7 应急保障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7.2应急救援与保障条款。
4报告及信息发布
4.1燃气突发报告制度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按日常值守程序执行。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一般或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省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所在市(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必要时可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4.3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5.2信息报告条款。
5分级响应
5.1分级响应、5.2响应程序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4 应急响应“燃气突发事件响应分级与燃气突发事件分级一一对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II级响应、Ⅰ级响应,共四级。
6应急措施
6.1应急期供气优先顺序6.2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单位职责、6.3各级响应程序及期间采取的应急措施,6.3.1Ⅰ级响应程序及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6.4先期处置,6.5处置程序,6.6燃气泄漏事故的处理措施,6.7应急安全与防护,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文件,及《大庆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大同区实际情况制定。
7应急结束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文件5.7应急处置终止。
8后期处置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6后期处置条款。
9责任与奖惩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9号)7.4奖励与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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